Women the sitting position in a pre-trial detention facility run by the police. Detainees are commonly forced to assume this position in pre-trial detention and temporary holding facilities.

“你会在夜里莫名哭泣”

朝鲜女性普受性暴力侵袭

Women the sitting position in a pre-trial detention facility run by the police. Detainees are commonly forced to assume this position in pre-trial detention and temporary holding facilities. © 2018 Choi Seong Guk for Human Rights Watch

 

摘要

吴贞姬(Oh Jung Hee)现年40多岁,曾从事贸易,来自两江道。她过去在惠山市批发成衣,参与两江道的纺织品分销。据她说,直到2014年逃出朝鲜前,保安人员定期到市场索贿,有时以强迫性行为或性交的形式。她告诉人权观察:

我曾多次受害...只要他们有所欲求,市场保安人员或警察就会叫我跟著他们到市场外的空房,或其他由他们选定的地方。我们能怎么办?他们把我们当成[性]玩物...我们[女人]只能任凭男人摆布。这年头,女人要是没有男人权力蔽荫,根本无法生存。

她说,她没有权力反抗或举报这种迫害。她说,除了设法逃走或低调避免受到注意,她想不出还有什么办法能阻止这种侵犯。

朴英姬(Park Young Hee),同样来自两江道的40多岁前农民,2011年第二次离开朝鲜。她第一次企图逃亡是在2010年春天,但被迫从中国遣返。她说,保卫省秘密警察将她释放,移交辖区警察监管之后,咸镜北道茂山郡附近警察拘留所(拘留场)负责讯问她的警员,曾把手伸进衣服抚摸她的身体,并且数次以手指插入她的阴部。她说,她在中国时曾被卖给一个男人,这名警员反覆要求她描述和那个中国男性之间的性关系。她告诉人权观察:

我的性命掌握在他手里,所以他叫我做什么、说什么,我只能服从。我还能怎么样?...我们在朝鲜无论做什么都可以被扣上罪名,一切全看调查你的人如何认知或看待。

朴英姬说,她从未把这些遭遇告诉任何人,因为她不觉得有什么奇怪,而且她惧怕政府当局,不相信任何人可能伸出援手。

吴贞姬和朴英姬的遭遇不是特例。尽管性侵和性别暴力无所不在,但愈来愈多证据显示朝鲜特别普遍。

本报告主要基于对54位朝鲜脱北者──均为2011年金正恩掌权后离国──和8位前朝鲜叛逃官员,内容集中在官方强力部门男性成员的性侵行为。加害者包括劳动党高干、监所警卫和审讯员、警察和秘密警察人员、检察官以及士兵。受害者被攻击时大多遭当局拘押,或因从事商贸而在差旅途中遭遇警卫和其他官员。

受访者告诉我们,只要一个卫兵或警察“看上”某个女人,她就别无选择,只能满足他的一切需求,不论是性、金钱或其他好处。在押女性若想抗拒或事后举报,可能遭到性暴力、延长羁押、殴打、强迫劳动,或在生意上遭到额外刁难。

非在押的女性可能因为涉及市场交易活动而失去主要收入来源、危及全家生计,或被没收商品或钱财,或受到额外审查或处罚,包括关进劳动锻练队或教化所接受劳动改造。其他负面影响还包括可能失去较好摊位,被开除或得不到工作,被剥夺交通工具或生意机会,被视为政治不忠诚,被迁往偏远地区,或遭受更多肢体或性的暴力。

朝鲜籍受访者告诉我们,违反意愿的性接触和暴力极为普遍,以至成为正常生活的一部分:官员性侵但享受免责特权,和整个国家的广泛性侵与免责模式是分不开的。然而,没人知道朝鲜成年和未成年女性曾遭性侵的准确人数。几乎没有受害者会举报犯罪,朝鲜政府也几乎从不公布该国的任何民生数据。

我们的研究当然只能在脱北者当中进行,因此无法提供有代表性的样本,从而准确估计官员性侵的普遍程度。不过,从受害者的年龄、地理位置、社会阶层和个人背景的多样性,加上她们描述自身经验的许多共通点,足见本报告总结出的性暴力模式在朝鲜确实普遍存在。我们的发现也基本符合其他人对这个威权封闭国家真实情况的调查结论。联合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UN调委会)2014年的报告指出,朝鲜政府有计划、普遍且严重的人权侵犯,足以构成危害人类罪。其侵权行为包括在监狱、看守所中对朝鲜国民实施强迫人工流产、强奸及其他性暴力、以及故意杀人、监禁、奴役和酷刑。UN调委会表示,证人指出,尽管“家庭暴力在朝鲜社会屡见不鲜...对女性的暴力不只发生在家庭里面,女性在大庭广众下遭到殴打或性侵也十分常见。”

专门研究朝鲜的韩国政府智库,韩国统一研究院,曾对2010至2014年被安置在韩国的1,125名脱北者(男性占百分之31.29,女性占百分之68.71)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发现,关于监所在押人员遭到性骚扰和强奸的情况,百分之37.7的受访者表示“常见”,其中百分15.9表示“很常见”。33位女性表示曾在看守所和监狱场所遭到强暴,51人表示曾在监所目击强暴,25人表示听说过这样的案例。据受访者指出,加害者包括:警方特工,占百分之45.6;警卫,百分之17.7;秘密警察(保卫省)特工,百分之13.9;以及其他在押人员,百分之1.3。2014年统一研究院调查发现,百分之48.6的受访者表示,对女性的强暴和性骚扰在朝鲜是“常见”的。

受访朝鲜人士强调,由于对女性的社会化,使她们自认为无力对性侵和暴力追究责任,并且对自己成为性侵被害人感到羞耻。许多受访者指出,缺乏法治和相应的被害人支持系统,导致大多数被害人保持沉默──不会依法追究,而且往往对受害经过羞于启齿。

虽然我们的受访者都在2011到2016年之间离开朝鲜,而且许多暴行是在他们离国前一年内或更早发生,但可得证据显示,这类暴行和加害人几乎完全不受究责的情况仍持续至今。

2017年7月,朝鲜政府向联合国负责监督《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CEDAW)的委员会提出报告,指朝鲜在2008年只有9人因强暴被定罪,2011年有7人,2015年是5人。据该政府报告,男性加害人因强迫从属于他的女性进行性交而被定罪的,在2008年有5人,2011年6人,2015年3人。朝鲜官员似乎以为如此荒谬的偏低数据足以证明该国是一个免于暴力的乐土,实际上这样的数据反而令人强烈质疑该国政府极度忽视国内性暴力问题。

女性遭秘密警察审问情形。曾被拘押女性表示,秘密警察经常在审问时骚扰她们。插图由前朝鲜宣传画家崔成国根据画家本人在朝鲜的亲身经历,及本报告受访者证言绘制。图中情节如与在世或已故真实人物雷同,纯属巧合;绘图目的在描写特定场景,而非真实人物或事件。

监所性侵

人权观察受访者中,有八名曾被羁押或入监服刑的女性说,她们在监所遭到言语和性的暴力、高压审问及侮辱待遇,来自隶属于警察部门或保卫省的审讯员、拘留所人员或狱警。

有六位受访者曾在看守所或审讯处(“拘留场”,即国安或警察机关进行初步审问的设施)遭到性、言语和肢体的虐待。她们说,负责审问的秘密警察或警方特工触摸她们的脸部和身体,包括胸部和臀部,有时隔著衣物,有时把手伸进衣服里面。

人权观察还记录到两名女性在暂时留置场所(“集结所”,在押人员由拘留场离开后,在此等候被移送原籍地关押)遭到性侵的案例。

Male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female traders sitting in a railway carriage, while a railroad officer checks a female trader’s ticket. In railway carriages, women often face harassment by male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railroad officers. © 2018 Choi Seong Guk for Human Rights Watch

对从商妇女的性侵

人权观察受访者中,有四位女性商贩曾遭商场门卫性侵,包括强奸、性攻击和性骚扰,以及言语虐待和恐吓。我们还访问到17名女性,在从事贸易差旅途中遭到性侵,或遇到警察或其他官员提出违反她们意愿的性要求。虽然在指令经济以外的营利活动是违法的,但这些女性都是在1990年代大饥荒时期开始做生意,当时许多人为求生存不得不规避朝鲜指令经济的严格管制。由于许多已婚妇女没有义务到国营工厂工作,她们便开始做小生意,并迅速成为家庭经济支柱。然而,她们若想公然营利就得面临暴力威胁。

多位商贩和前公务员告诉我们,朝鲜商贩都必须经常行贿官员和商场主管机关,但对女性而言,“贿赂”通常涉及性侵和暴力,包括被强奸。性侵女商贩的加害人包括劳动党高干、国营企业经理人乃至市场、路检岗哨的守门人,例如警察、保卫省特工、检察官、士兵和火车上的铁路巡检员。

据多位曾为商贩的女性描述,她们遭到的恶意肢体接触包括任意碰触身体各部位、抓捏胸部和臀部、企图把手伸进裙下或内衣、戳脸颊、拉头发或拥抱。肢体骚扰通常伴随言语侵犯和威胁。这些女性并表示,女性之间常会分享相关信息以保护彼此,例如要避开哪一间房子,因为屋主曾有强奸或性骚扰纪录,或不要在夜间单独走哪一条街道,或最近有哪个高官曾性侵妇女。

我们的研究证实联合国调委会报告已经查出的一种趋势:

官员不仅因低薪难以养家而日益参与贪腐行为,而且也因不会被追究而以性侵和暴力的形式强索罚款和处分。由于经济恶化、粮食供应紧张,愈来愈多女性分担家庭生计,不得不为了贩卖或运送商品而在公共空间进出、走动。

联合国调委会还发现“国家由男性主宰,市场维安人员、列车巡检人员和士兵日益在公共空间对女性实施性攻击行为”并且“收到举报称列车保安人员对女性搜身,调戏年轻女性乘客。”报告形容这种情况有如“男性主宰的国家勒索日益由女性主宰的市场”。

几乎所有曾做生意的女性受访者都告诉人权观察说,女人如果要做生意又不想沦为敲诈或性骚扰的猎物,唯一办法就是收敛事业心、安于勉强糊口的生活,要不然就得有个权贵爸爸、嫁给权贵男性或设法接近他们。

Police officer checking to see if a trader has hidden “anti-socialist” material in her belongings. Police officers conduct searches in female traders’ belongings, which can be a prelude to a body search. © 2018 Choi Seong Guk for Human Rights Watch

救济不足

人权观察为本报告所做的访谈中,只有一位性暴力受害者表示曾尝试举报性侵。其他女性都说,因为不信任警察、不相信警察愿意侦办,所以没有举报。这些女性表示,警方不认为性暴力是重大犯罪,她们根本不敢想去警局报案会有何后果。近亲好友得知情况后也都建议她们报案前要三思。

据人权观察访问的八名前政府官员包含一名前警官表示,性侵害或性攻击案件只在有目击证人时才会向警方报案,即便报案也会是由第三方出面而非被害女性本身。受访者中只有七名朝鲜男女曾听说性侵案得到警察侦办,而这些案件都涉及被害人重伤或死亡。

所有接受人权观察访问的朝鲜人士都说,朝鲜政府没有为性暴力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任何形式的心理社会支持服务。更糟的是,据他们表示,使用心理谘询或精神医疗服务本身就被高度污名化。

两名2010年脱北的朝鲜医师和护士表示,没有针对性暴力被害人医疗和检验的标准程序,以便为她们提供治疗或保全医学证据。他们说,没有教导医护人员如何处置性攻击病例的培训项目,他们也没见到强奸被害人到医院接受治疗。

Female trader giving a bribe to a market supervisor in an alley near the market.  Female traders have described offering bribes in order to avoid potential harassment. © 2018 Choi Seong Guk for Human Rights Watch

对女性的歧视

性别歧视和女性屈居附属地位,是朝鲜的普遍现象。在朝鲜,人人都依照“出身成分”的政治社会分类系统,打从娘胎就被划为“核心”、“动摇”或“敌对”阶级。但女性的分类还要看他的男性亲属,特别是父亲及其男性亲族,婚后则要考虑她的丈夫及其男性亲族。女性的社会地位低于男性,其名声端视能否保持“贞洁”和顺从家中男性的形象。

朝鲜政府完全由男人掌控。根据朝鲜官方提交联合国的统计数据,2016年,女性占人民代表席次的百分之20.2,政府各部门首长的百分之16.1,法官和律师的百分之11.9,外交官的百分之4.9,以及外务省官员的百分之16.1。

在纸面上,朝鲜政府宣称保障性别平等和女性权利。该国《刑法》处罚强奸妇女、贩运人口、与属下女性发生性关性、以及性侵儿童等犯罪。2010年《妇女权益保障及促进法》明文禁止家庭暴力。朝鲜还批准了五份国际人权条约,包括强调妇女和女童权利与平等的《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在内。

朝鲜代表团出席CEDAW委员会关于该国2002至2015年遵行情况的审查会议时,官员声称CEDAW的所有内容都已纳入朝鲜国内法。然而,在委员会质询下,朝鲜官员却提不出该国法律上“对妇女歧视”的定义为何。

朝鲜中央法院法官朴光浩(Park Kwang Ho)曾经表示,如果一个女人被长官强迫发生性关系,不管她是为了保住工作,或是换取优惠待遇,服从与否仍是她的选择。因此,这种情况的加害者应从轻处分。他后来改口说,如果女方并未同意发生性关系,却仍遭强迫,则加害者就触犯强奸罪,应予相应的处罚。​

 

建议

对朝鲜政府:

法律改革

  • 修正全国性法律,包括在《刑法》中纳入包含所有形式对妇女暴力──包括性侵、性胁迫、强奸和婚内强奸──的明确且可执行条款;将现行法上强奸女童和职场性暴力等犯罪的刑度,参照国际法律实践适度提高;确保相关法律得到积极、全面的执行。
  • 为所有性暴力被害人设立保护措施,包括庇护所、救济机制、在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中保护被害人和证人的身分、免费法律援助和相关社会服务。
  • 检讨或修正《妇女权益保障及促进法》排除女性从事特定学术研习和职业的规定,以免强化女性的从属地位。对司法机关成员参与对妇女性暴力且加害者被撤职、起诉的案件,采取“零容忍”政策。
  • 收集性和性别暴力案件的举报、控告、侦查、起诉、定罪和判刑等可靠数据,并将相关数据公布。

执法部门

  • 以明确、具拘束力的命令要求所有政府公务员──包括警察、秘密警察(保卫省)、武装力量、法官、律师、国企管理人员和党内干部──对强奸和其他性暴力行为必须尽速彻底调查起诉。
  • 对于被控对女性施加性或肢体侵犯,以及未尽职保护被害人的政府官员,包括警察、秘密警察(保卫省)、军官和党内干部,立即予以停职、处分、解职并在适当时起诉。前述案件必须得到调查,并(若适当)应禁止被控加害者担任政府公职,且予刑事追诉。
  • 设立人事审查制度,排除曾为对妇女性暴力加害人担任政府公职、警察和军人。
  • 对所有执法、卫生和教育专业人员实施培训,内容应包括:性别平等;性暴力被害人拥有举报犯罪的权利;以及政府官员有义务自我约束避免剥削,并协助被害人获取援助与正义。
  • 确保执法机关的政策和培训符合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加强犯罪预防和刑事司法部门应对暴力对待妇女问题手册》 和《暴力对待妇女问题的有效警务应对手册》。
  • 建立机制,保护性暴力被害人的身分不被公开。
  • 要求警方积极侦办和起诉性暴力案件,不问涉案加害人的职位或地位高低。
  • 对于在普通监狱(教化所)、政治犯监狱(管理所)发生,或以遭中国强迫遣返的脱北女性为对象的强奸和其他性犯罪责任人,应予调查并(若适当)起诉。
  • 支持召聘并大幅增加女性政府官员的比例,包括律师、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确保她们在就职后的晋升方面不受歧视;并应对前述所有专业人员提供性别敏感性培训。
  • 召聘并指派女性官员或警卫负责监管女性在押人员;确保女性在押人员的待遇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又称“曼谷规则”)。
  • 签署并批准《联合国防止、禁止暨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议定书》,为被贩运到中国并被遣返回朝鲜的朝鲜妇女提供该议定书所期待的保护。

卫生部门

  • 为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幸存者发展由政府提供的健康和社会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医疗援助和帮助妇女克服社会污名的方案。
  • 培训医疗保健提供者以发现性暴力案件,并为所有此类受害者提供保密和全面的医疗和心理社会支持。
  • 设立生殖健康和性教育课程,以及关于不歧视核心问题的基础教育。向个人和社区提供培训,以减少对性暴力受害者的污名和偏见,并鼓励为幸存者提供护理、治疗和支持,例如通过朝鲜民主女性同盟。
  • 确保医疗服务提供者手边备有“强奸取证包”,培训他们使用其中工具,以保密方式,并采用可以保全证据使其在刑事诉讼中获法庭采纳的程序,收集和记录所有性暴力证据。
  • 制定计划为医院提供医疗用品,以便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提供强奸后护理,并确保所有医疗设施都有应对性暴力的适当程序,包括暴露后预防(PEP)药箱。
  • 为政府官员,包括警察和其他安全部门,开展关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如何对待幸存者的敏感性培训。
  • 确保通过党和劳工、少年与妇女等群众组织提供公共信息,使民众了解有关暴力侵害妇女的不同形式、其法律上和身体上的后果以及受害者如何获得免费且以保密方式运作的服务。

保护措施

  • 确保包括乡村地区的性暴力幸存者均能获得适当的庇护所,以及心理社会、法律、健康和其他服务。
  • 为心理咨询师进行培训和能力建设,促进暴力幸存者便于获得此类咨询服务。
  • 在每一省区设立性暴力受害者个案管理服务机构,协调政府各部门跟进幸存者需求。

提升公众对妇女权利和女性遭受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的意识

  • 公开承认朝鲜普遍存在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并开展全国宣导活动,教育大众认识此一问题,强调性暴力和强奸均属非法行为,应予举报、调查和起诉;确保宣导内容包含减少社会对性暴力幸存者污名的措施。
  • 开展公共信息和意识宣导活动,以促进性别平等,打击歧视性政策和态度,这些政策和态度有助造成妇女和女童在公私领域屈居从属地位,例如限制某些研究领域和专业仅限男性参与。
  • 改革学校教育课程,以便:
    • 促进两性平等和不歧视;
    • 扬弃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态度;
    • 提高对妇女和女童权利的意识;以及
    • 为女童和男童提供完整的性教育。
  • 提供全面的性教育方案,强调教师、医护人员、警察、士兵、党员、其他有关当局和一般大众均应重视性别平等。
  • 与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组织合作,制定保护妇女和女童免遭身体暴力和性暴力的方案;为幸存者提供包括医疗保健或心理咨询等支持服务;为朝鲜政府提供有关制度改革的技术援助,加强对性暴力的问责;以及开展意识宣导活动,使公众了解性暴力是一种犯罪行为。

国际人权义务

  • 确保朝鲜法律充分符合下列已获该国批准的人权条约所楬橥的国际人权标准:《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
  • 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回应CEDAW委员会在2017年11月提出的人权总结意见,以及更早之前由联合国调查委员会在2014年2月发布的报告。
  • 消除对妇女和女童在各级教育和就业方面的歧视,以符合朝鲜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之下的义务、在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过程中所收到的建议、以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在其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 正式通知国际劳工组织(ILO)总干事,朝鲜愿意接受ILO章程规定的义务,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批准ILO核心公约(第29、87、98、100、105、111、138和182号公约) ; 并且确保在薪酬、工作条件和工作地位方面不再存在性别差距。
  • 允许国际人权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朝鲜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其他相关的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和机构,立即进入该国监测妇女和女童的人权状况,报导人权发展,并协助落实尊重人权的改革和建议。
  • 批准国际刑事法院(ICC)《罗马规约》 并与ICC充分合作,确保对朝鲜官员犯下的危害人类罪负责。

对中国政府:

  • 遵守中国作为1951年《联合国难民公约》缔约国的国际法律义务,尊重不推回原则,避免将任何逃离或企图逃离朝鲜而抵达中国的朝鲜人强迫遣返朝鲜;并承认所有未经许可由朝鲜逃抵中国的朝鲜人均为就地难民,允许联合国难民署立即不受阻碍地与他们接触。
  • 将政治庇护扩及逃抵中国的朝鲜人;不得加以拘留,并允许他们安全通过,前往其自行选择的第三国。
  • 采取措施防止朝鲜妇女和女童遭到人口贩运;有效识别在中国成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朝鲜人;根据中国已于2010年2月批准的《联合国防止、禁止暨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议定书》,为受害者提供相关保护和服务。
  • 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公开呼吁并不断向朝鲜施加压力,促其充分尊重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并且提供技术援助,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歧视。
  • 调查和起诉任何强迫朝鲜人返回朝鲜的官员。
  • 引用2012年《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对于在中国申请难民地位的人给予合法地位。

对韩国政府:

  • 公开和私下敦促朝鲜政府进行本报告中建议的各项改革。
  • 在与朝鲜的双边人权讨论中,将对妇女的身体暴力和性暴力列为常设议题。
  • 支持成立美国《朝鲜人权法》所要求的朝鲜人权基金会。提供资金,支持更多关于对妇女和女童性暴力问题的研究,以及指认遭受性暴力朝鲜妇女的筛查方案;并且制定和实施援助性侵被害人的方案。
  • 支持通过可能覆盖朝鲜人民的媒体,提供有关生殖健康以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教育信息。
  • 评估与朝鲜的所有援助、合作和交流项目,确定是否有任何受资助活动正在或可能加剧有关暴力侵害妇女的问题;并且制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项目发展标准,用以筛选当前和未来的项目。
  • 要求统一部和性别平等与家庭部,对帮助朝鲜脱北者的组织提供支持和资金,以实现或扩展其支持性暴力幸存者的能力;并且制定方案,对居留韩国的朝鲜人中的性暴力幸存者给予协助。
  • 要求统一部和性别平等与家庭部合作,为各级政府将要前往朝鲜或参与韩朝双边活动的所有官员制定并实施关于人权、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强制培训,以防他们的交往活动加剧现有的性暴力问题。
  • 要求统一部,为计划访问并定期与朝鲜接触的宗教、人道援助、发展和商业部门的民间人士和公民社会团体,在开始相关活动前,为他们提供关于人权和性暴力的强制培训,并提供支持。
  • 提供技术援助和支持,鼓励并使朝鲜有能力对性暴力进行记录,包括收集有关举报导致逮捕的比例、保护令签发数目和起诉数目的可靠数据。
  • 公开呼吁并不断向朝鲜施加压力,促其依照该国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所作的承诺,充分尊重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并且提供技术援助,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歧视。
  • 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采取进一步行动,以提高对朝鲜性暴力、性别歧视和其他虐待妇女和女童问题的关注。
  • 支持在联合国安理会关于朝鲜人权的工作中扩大考虑性暴力问题。
  • 呼吁联合国安理会,在预定2018年12月举行的下一次朝鲜人权情势正式讨论中,邀请一名朝鲜女性性暴力幸存者做简报。

对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及其成员国、相关各国政府以及瑞士、德国、瑞典、加拿大、法国和意大利等国际捐助者:

  • 公开和私下敦促朝鲜政府进行本报告建议的各项改革。
  • 评估现行所有对朝鲜的援助方案,以确定是否有任何受资助活动加剧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并且制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项目发展标准,用以筛选当前和未来的项目。
  • 为所有驻朝使领馆人员、发展项目工作人员和直接参与朝鲜援助项目发展和监督的人员,不分驻在地点,制定并实施有关妇女权利以及性暴力与性别暴力的培训。
  • 协助朝鲜政府制定旨在防止暴力侵害妇女的政策和方案,根据联合国人权尽职调查政策改革警察和执法机关,追究加害人责任,并对性暴力幸存者给予协助。
  • 提供协助性暴力幸存者的服务,特别著重心理咨询和医疗援助;支持各种提高公众问题意识、对抗性暴力被害人社会污名的方案;并且假定朝鲜已展现解决性暴力问题的严肃承诺,考虑提供法律和司法改革的技术援助,以解决性暴力问题。
  • 对于帮助朝鲜脱北者抵达安全处所的组织提供支持和资金,使他们能够为性暴力幸存者提供支持。
  • 公开呼吁并继续向朝鲜施加压力,促其履行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所做的承诺,充分尊重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并且提供技术援助,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歧视。
  • 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采取进一步行动,以提高对朝鲜性暴力、性别歧视和其他虐待妇女和女童问题的关注。
  • 支持在联合国安理会关于朝鲜人权的工作中扩大考虑性暴力问题。
  • 呼吁联合国安理会,在预定2018年12月举行的下一次朝鲜人权情势正式讨论中,邀请一名朝鲜女性性暴力幸存者做简报。
  • 支持通过可能覆盖朝鲜人民的媒体,提供有关生殖健康以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教育信息。

对联合国机构:

联合国常驻朝鲜协调员办事处

  • 针对高阶朝鲜政府官员和朝鲜劳动党代表进行高阶层倡导(在联合国机构成员的支持下),强调解决性暴力问题和推动改革以结束虐待的迫切性。
  • 成立由联合国派驻朝鲜各机构组成的性暴力和人权工作组(由人权高专办提供技术支持),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协调各项提议、方案和援助。
  • 联系平壤和其他城市对促进改革以解决性暴力问题有共同想法的外交官,就性暴力和人权议题举行定期磋商。

联合国各驻朝机构(粮农组织、世卫、人口基金、儿童基金会与粮食计划署)

  • 扩大各机构在朝鲜方案中的人权和保护工作,尤其以终结性暴力为目标,并指派其平壤办事处高级工作人员负责执行这项任务。
  • 建立关于妇女权利以及性暴力与性别暴力的强制培训,提供给所有在平壤或总部涉及与朝鲜人有关项目和方案活动的所有外国和本地工作人员。
  • 条件许可时,寻求将识别和支持性暴力被害人的活动纳入现有的心理社会支持和医疗援助方案中。
  • 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其他成员合作,在联合国与朝鲜之间的合作战略框架(2017-2021)的合作项目中纳入妇女性暴力保护措施。公开宣传促进人权、性别平等和终结朝鲜国内外性暴力的工作。

对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各人权机构:

  • 将性暴力和性别歧视提升为与朝鲜政府接触的突出问题;并在解决这些和其他人权问题方面提供技术援助。
  • 支持朝鲜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人权高专办首尔办事处,持续努力接触朝鲜当局并取得进入朝鲜的许可。
  • 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人口贩运问题和身心健康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联合国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应与朝鲜政府就性暴力和侵犯人权问题进行接触,向其发出通信和新闻建议,并寻求访问朝鲜的官方许可。
  • 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采取进一步行动,以提高对朝鲜性暴力、性别歧视和其他虐待妇女和女童问题的关注。
  • 支持在联合国安理会关于朝鲜人权的工作中扩大考虑性暴力问题。
  • 呼吁联合国安理会,在预定2018年12月举行的下一次朝鲜人权情势正式讨论中,邀请一名朝鲜女性性暴力幸存者做简报。

对能通达实地的国际非政府组织:

  • 为外国籍和朝鲜工作人员提供关于人权、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工作人员培训方案。
  • 制定识别性暴力的标准,以确保政策和方案不致助长相关侵害;并制定打击性暴力的策略,可作为所有未来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 评估现行所有对朝鲜的援助方案,以确定是否有任何受资助活动加剧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并制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项目发展标准,用以筛选当前和未来的项目。
  • 尽可能将心理社会支持和医疗援助活动纳入现有和未来的计划,以便更好地辨识和支持性暴力被害人。
  • 寻求资金,支持专门针对预防性暴力和协助性暴力幸存者的方案和能力建设;并发展服务方案,为幸存者提供医疗和心理社会援助。
区域/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