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人權觀察今天表示,中國當局應允許12名在押香港民主抗爭者,包括一名未成年人,聯絡家屬和他們自行選擇的律師與醫生。這群人從2020年8月23日至今一直被秘密關押在深圳鹽田看守所。
該看守所所方表示,這12名在押人士涉嫌「偷越國境罪」,最高可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名中國政府發言人則說這12人企圖「分裂國家」,這項罪名若屬「情節嚴重」者可被判處死刑。
「中國當局應尊重其本國法律,允許這12名香港在押人士聯繫家屬和律師,」人權觀察中國部高級研究員王松蓮(Maya Wang)說。「中國政府似乎決心以其長期以來對待大陸維權人士的同樣方式,對待在押的香港抗爭者。」
8月23日,中國海警攔下一艘由香港駛向台灣的船隻,逮捕船上全部12名人士。這群人年齡介於17歲至33歲,包括8月10日在香港以新定國家安全法「勾結外國勢力」罪名被捕的社運人士李宇軒。其他人分別依香港法律被控縱火、暴動、襲警等罪名而遭港警通緝,或以不得離開香港為條件保釋中。所有人均尚未被正式檢控。人權觀察並未掌握相關刑事案件的詳情。
中國當局威脅由抗爭者家屬委託為這12人辯護的內地律師,若不退出可能「對律師執業生涯有嚴重影響」,並稱該案因涉國安法「十分敏感」。其中5名律師已因此放棄代理該案,前往看守所申請會見的律師也遭拒絕。拘押當局及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聲稱12人已接受官方指派的律師。但家屬表示不同意官派律師。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遭警方採取強制措施時有權自行委託辯護人並與其會見。凡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或未滿18歲的嫌疑人,依法必須有法律代表。實際上,特別在政治敏感案件中,看守所和偵查機關經常不許嫌疑人會見律師,使其被強迫失蹤長達數月,期間可能遭受酷刑虐待。
依照中國法律,在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或釋放之前,公安機關可以拘留公民最長37天。由於這12人是在8月25日被警方逮捕,有關當局必須在10月1日前宣佈是否正式逮捕或予釋放。警方也可以採取名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措施,將他們秘密關押最長六個月。
香港當局雖承諾「積極跟進」該案,但又表示將這12名在押人士引渡回香港「有困難」,而且內地當局對他們有管轄權。香港官員還說,經向內地當局查詢,該12人「健康狀況良好」,但並未尋求與他們會見。在押人士當中,有三人需要氣喘或憂鬱症等慢性病藥物;家屬說,他們擔心在看守所中無法取得醫療照護。
在押人士之一,18歲的港大學生郭子麟,擁有香港和葡萄牙雙重國籍。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葡萄牙領事官員有權探視在押的郭子麟,並為他安排法律代理。人權觀察表示,葡萄牙領事館若尚未要求與他會見,應立即為之。
另一在押人士黃臨福年僅17歲,根據國際人權法,對未滿18歲兒童實施逮捕、拘押或監禁只能作為最後不得已的措施,且應限於最短適當期間。在押兒童有權與家屬保持聯絡,包括會見和通信。此外,在押兒童享有的權利還包括迅速獲得法律及其他適當援助,在法庭或其他獨立不偏倚當局之前質疑拘捕合法性,以及就前述申請迅速得到裁定。
香港政府應要求會見這12名在押人士,並應提供堅定援助,確保內地有關當局尊重他們的權利。
「香港和海外人士都在關注中國政府如何處置涉港案件,」王松蓮說。「中國政府必須向世人證明它能遵守本國法律和國際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