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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人权观察今天表示,马来西亚新通过并已于2016年8月1日生效的《国家安全理事会法》是一个镇压工具,应予立即废止。同时,马国政府应修改国内法律,将国际人权准则纳入反恐怖主义措施。

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发表国庆日演说,2015年8月30日摄于吉隆坡。 © 2015 路透社/Edgar Su

2015年12月,马国政府仓促通过这部条文含糊笼统的法案,使总理纳吉布(Najib Razak)领导的国安会获得横扫一切的大权,可以将任何地区或全国宣告为安全区(security areas),以保护“任何国家利益”。依该法规定,一旦宣告为安全区,许多对警察权的约束将暂时失效,当局毋需申请法院命令即可执行逮捕、搜查和扣押物品。每次宣告为期六个月,并可不限次数延长。

“鉴于马来西亚政府近期骚扰、逮捕批评政府人士的连串纪录,这部新法可能导致的滥权情形著实令人不寒而栗,”亚洲区副主任费尔・罗柏森(Phil Robertson)说。“外界极度关切该法可能为严重侵犯人权大开后门,政府则可宣称其目的仅为保护公民免于恐怖主义威胁。”

这部法律的制定,是总理纳吉布在人权上重大倒退的措施。他曾在2011年9月废止该国恶名昭彰的《内部安全法令》,并称此举是为了在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之间寻求“正确平衡点”。当时他承诺将以保障基本人权与自由的新法加以取代。

相反地,《国家安全理事会法》授权范围远比声名狼藉的《内安法》更为广泛。后者规定,唯有当为了镇压“相当大量人员”对人群或财产实施“组织性暴力”而有必要时,才能宣告安全区。此外,《内安法》宣告安全区的权力属于马来西亚统治者会议(Council of Rulers),新法却将宣告权授予总理纳吉布及其所任命人员组成的国安理事会。该理事会成员包括副总理、国防部长、内政部长、通讯与多媒体部长和警察总长。

一旦依《国安会法》宣布安全区,安全部队有权限制迁徙自由,并得不经法庭命令,以收集违反“任何成文法令”的事证为由迳行搜索,或将“触犯任何成文法令”的犯罪嫌疑人迳行逮捕。该法还授权安全部队拒绝任何人──包括记者──进入安全区,或命令任何人离开安全区,政府将可借此回避媒体密切观察其所作所为。

该法将庞大权力置于政府手中,而这个政府早已显露出利用侵权法律追诉反对党、打压异见人士的企图。
费尔・罗柏森

亚洲部副主任

该法保障安全部队不因其基于“善意”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遭受司法诉讼,对国安会全体成员课以绝对保密的义务,并禁止调查任何人在安全区内遇害案件,只要其死亡是“安全部队为执行任何成文法令而从事的任务所造成”。

这部广受訾议的法律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发布之后,未经统治者会议主席同意就正式生效,不顾后者曾呼吁修改该法部分条文。多个马来西亚非政府组织,包括马来西亚人民之声(SUARAM)、捍卫自由律师团(Lawyers for Liberty)、干净与公平选举联盟(Bersih)和国际特赦组织马来西亚分会等人权团体,共同呼吁对该法重新检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东南亚区域办公室也已表达关切,担心该法被用来对意见、言论和集会自由强加不正当限制,并表示马国政府应当修改该法,使其符合国际人权规范与准则。

根据国际法,政府可以基于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等理由,对包括迁徙、言论和结社自由等特定权利加以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具有必要性,且通过与所追求目的成比例且不歧视的方式为之。尽管《国安会法》是以反恐怖主义作为其合理基础,但该法并未受到前述各项原则的约束。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于2004年无异议通过,并得到联合国反恐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支持的定义,恐怖主义是指:意图令某地居民感到威胁或恐怖,或对某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进行胁迫,而故意杀人、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扣押人质的行为。但相反地,照这部新法的规定,连构成威胁或发生暴力的可能性都不需要,就可以宣告安全区。

即便将其视为在特殊“紧急状态”下宣告统治规则的法律,《国安会法》也不符合国际标准。一种情势若要构成可正当克减人权的紧急状态,必须是国家存亡已面临超乎一般的威胁。然而,根据这部新法,只要马来西亚的经济或“任何其他利益”受到威胁,就可以在指定的安全区内暂时冻结特定权利。马来西亚虽非《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仍应受到习惯国际法──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的拘束,不能以紧急状态的需要为藉口,为这部文义笼统的法律提供辩护。

“该法将庞大权力置于政府手中,而这个政府早已显露出利用侵权法律追诉反对党、打压异见人士的企图,”罗柏森说。“该法只会造成总理纳吉布一度声言要消灭的那种滥权行为永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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