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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pro-democracy activist Joshua Wong displays a bail paper outside Central Police Station in Hong Kong, Thursday, September 24, 2020.  © 2020 AP Photo/Vincent Yu

(紐約)—人權觀察今天表示,香港當局應該停止對民主派人士的政治檢控。《公安條例》對言論與和平集會自由權加以過度限制,所有相關控告都應立即撤銷、定罪判決應予廢棄。

警方於2020年9月24日逮捕現年23歲的著名香港民主運動領袖黃之鋒,指控他在2019年參與一項「未經批准集結」,以及違反香港禁蒙面法。同時被捕的還有資深社運人士古思堯和另外兩名未公開姓名的抗爭者。黃之鋒曾於2017到2019年以非法集結和藐視法庭等罪名入獄兩次,共計8個月。

「香港當局不斷對黃之鋒羅織罪名,企圖以強硬手段迫其噤聲,」中國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說。「香港和中國當局應當了解,對民運人士的攻擊只會讓香港人以更大的決心要求人權。」

對黃之鋒的兩項最新控罪,來自他在2019年10月5日參加一項未經批准集結,抗議香港特首動用緊急權力制定禁止示威者蒙面的廣泛命令。其中「非法集結」的控告是基於他涉嫌違反香港《公安條例》。該法例規定,參加者超過30人的集會必須在不少於7天前通知警方,並且在集會開始前獲得政府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曾批評該法例「可能有助過分限制」基本權利。人權觀察曾要求香港政府修正該法例,因其不符合保障集會自由的國際標準。

「非法集結」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違反禁蒙面法可處1年以下徒刑和港幣25,000元(美金3,200元)罰金。

黃之鋒還因為參加另外兩次示威而背負其他4項控罪。其一是2019年6月21日示威群眾包圍並將雞蛋拋向灣仔警察總部的行動,他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其二是今年首次以防治新冠疫情為由被禁止的六四晚會,他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香港政府還違反國際人權法禁止黃之鋒參選立法會和區議會,只因他為民主進行和平的政治倡導。自2020年6月起,黃之鋒多次遭到疑為內地國安特務的不明人士跟蹤、拍照。

2014年「雨傘運動」抗爭以來,香港發生大量的政治逮捕與檢控。2019年抗爭後,這類逮捕行動更是愈演愈烈。2020年2月,當局以參加2019年抗議活動為由,逮捕支持民主運動的媒體大亨黎智英,以及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楊森。4月中旬,香港警方又以在2019年抗爭期間「組織和參加非法集結」為由,逮捕包括81歲大律師李柱銘在內的24位知名民主派領袖。

6月下旬,中國大陸當局在香港實施嚴酷的國家安全法,在香港成立國安警察部門,並對國際人權法保障的眾多權利加以含糊限制。8月,香港特首林鄭月娥以新冠疫情為藉口,將原定9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推遲整整一年。

「香港民主派人士和他們仰賴的各項權利正在搖搖欲墜,」理查森說。「現在就看法院會否承認——或者駁回——這些政治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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